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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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营业期限变更、股权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变更、经营范围变动备案、实收资本变动备案、(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章程变动备案、清算组备案、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迁入本市、迁出本市、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外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外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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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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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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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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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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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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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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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 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减少实收注册资本总额的,还应提交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备案事项变动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 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在申请书中填写); 6.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7.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8.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6、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8、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0、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2、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6、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8、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1、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6、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1、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二.外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1、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三.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外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4、原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报告中需要体现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状况,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原件1份);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12、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审批机关批准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8、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9、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10、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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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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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通过网上预约)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1、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2、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1、麒麟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 2、海月大厅: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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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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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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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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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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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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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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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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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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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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